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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沙商初字第0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21-04-22

案件名称

上海踏浪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太仓市德顺电缆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踏浪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太仓市德顺电缆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太沙商初字第0123号 原告上海踏浪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工业园区良乐路229号,组织机构代码75841971-0。 法定代表人徐章龙。 委托代理人王一敏,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德顺电缆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中荷村,组织机构代码56291251-1。 法定代表人王永明。 委托代理人陆伟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踏浪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德顺电缆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踏浪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当庭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踏浪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王月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焦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