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魏光德与黄建刚、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光德,黄建刚,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55-2号原告魏光德被告黄建刚被告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双岭路与俄黄路交汇处东200米大顺停车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沂蒙路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光德诉被告黄建刚、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裁定扣押了被告黄建刚驾驶的半挂车一辆。现原告同意被告交纳保证金9000元(包括已垫付的医药费1000元)后将对该车的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查封期间允许其使用。被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交纳保证金8000元,请求将对该车的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被告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对半挂车的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有杰代理审判员 侯广军代理审判员 张孝福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中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