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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管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于桂芝、陈刚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管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969号。法定代表人梁丽萍,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桂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刚。原审被告吕问清。上诉人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2013)中江民管字第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称,本案只有一个被告吕问清,原审裁定认为上诉人系本案适格被告是错误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桂芝、陈刚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本案如果判令上诉人退还被上诉人转来的170万元的款,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上诉人所在的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原审原告的主张,本案系上诉人、原审被告吕问清未退还被上诉人170万元工程保证金而发生的纠纷,属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该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本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选择被告之一吕问清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提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等问题不属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文 斌审 判 员  王新川代理审判员  唐爱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庄梦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