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巩民初字第31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孙宝锋诉孙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锋,孙幸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巩民初字第3198号原告:孙宝锋,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卢志强,巩义市紫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幸涛,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宝锋诉被告孙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宝锋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宝锋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宝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孙宝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大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贺艳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