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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皇民四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冯春花诉被告赵国斌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皇民四初字第59号原告冯某,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赵某,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上述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春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春花承担。审判员  田依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曦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