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皇民四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冯春花诉被告赵国斌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皇民四初字第59号原告冯某,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赵某,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上述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春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春花承担。审判员 田依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曦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