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民初字第770号原告于某。委托代理人孙志江,刘家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贵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宫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