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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商初字第19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东天立激光刀模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江东易利达文体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江东天立激光刀模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易利达文体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东商初字第1978号原告:宁波市江东天立激光刀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卫东。委托代理人:王亚君。被告:宁波市江东易利达文体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关于原告宁波市江东天立激光刀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江东易利达文体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市江东天立激光刀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水红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林 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