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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黔东刑执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19

案件名称

罪犯瞿桥笔犯抢劫、敲诈勒索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瞿桥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黔东刑执字第1711号罪犯瞿桥笔,男,198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盘县黄果镇大凹子村*组,现在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瞿桥笔犯抢劫、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2013年2月20日由贵州省鱼洞监狱转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23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东坡监狱于2013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1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东坡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瞿桥笔在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瞿桥笔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焕圣审判员  刘晓羽审判员  张春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