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审一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盖州市鑫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和平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盖州市鑫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和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审一民监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盖州市鑫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盖州市太阳升镇新民村。法定代理人:金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名跃,该公司副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和平,男,汉族,1963年2月19日出生,住新民市城郊乡。再审申请人盖州市鑫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和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中民二终字第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曾以(2013)辽审一民申字第1626号民事裁定驳回盖州市鑫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现盖州市鑫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与赵和平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再次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盖州市鑫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鸿晓代理审判员 吴丹华代理审判员 邓宇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