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244号原告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李秀孝,通江县瓦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某,女。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建华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小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