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盘县民一初字第006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盘县民一初字第00657号原告张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杨某,女,汉族,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4年4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85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两子,现均已成年。原被告性格不和,无共同语言,经常为生活琐事产生纠纷。2011年6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两子现均已成人。2011年6月,因感情不和,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笔录及原告例举的结婚证、盘山县沙岭镇尖台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原被告长子张忠阳、李桂芹等出具的证实材料在卷为凭,以上证据经开庭质证及本院的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亦未建立起诚挚的夫妻感情,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二年有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静堂代理审判员 李大海人民陪审员 马小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梦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