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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08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邢某某诉被告陈某某、陕西咸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陈某某,陕西咸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820号原告邢某某,男,1970年7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郭晖,系陕西五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60岁,汉族,。被告陕西咸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云松,系陕西秦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运会,男,1970年1月3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诉被告陈某某、陕西咸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邢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雅宏人民陪审员  田雅丽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