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08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邢某某诉被告陈某某、陕西咸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陈某某,陕西咸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820号原告邢某某,男,1970年7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郭晖,系陕西五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60岁,汉族,。被告陕西咸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云松,系陕西秦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运会,男,1970年1月3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诉被告陈某某、陕西咸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邢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雅宏人民陪审员 田雅丽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