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慈刑执监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赵远红盗窃一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远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4)慈刑执监字第4号罪犯赵远红,又名赵勇,男,土家族。罪犯赵远红因涉嫌盗窃犯罪,2008年5月17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因患严重疾病,同年6月25日经慈利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08年10月23日本院作出(2008)慈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罪犯赵远红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因其患有颈椎脱滑等疾病,本院于2008年11月10日、2009年11月10日、2010年11月25日、2011年11月2日、2012年12月17日先后五次决定对其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现因其所患颈椎脱滑等疾病尚未痊愈,需继续治疗,慈利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应罪犯赵远红要求继续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提请本院予以审查。经查,罪犯赵远红患有颈椎脱滑等严重疾病尚未治愈,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赵远红继续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一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