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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陈方满与青岛东泰恒业专用车辆有限公司、张洪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方满,青岛东泰恒业专用车辆有限公司,张洪东,李守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民初442号原告:陈方满,男。委托代理人:傅文仁,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国栋,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东泰恒业专用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保税区北京路**号办公楼*楼西侧。法定代表人:张洪东,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宝清,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春晖,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洪东,男。委托代理人:张宝清,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春晖,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守华,女。委托代理人:张宝清,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春晖,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方满为与被告青岛东泰恒业专用车辆有限公司、张洪东、李守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方满及其委托代理人傅文仁,被告张洪东、李守华及三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张宝清、王春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方满诉称:被告张洪东是被告青岛东泰恒业专用车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张洪东、李守华是夫妻关系。自2009年11月开始,原告为被告加工手推车等。截止2013年12月,被告欠原告货款及加工费共计80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证明一份。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及加工费共计8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青岛东泰恒业专用车辆有限公司、张洪东、李守华均辩称:被告张洪东系被告青岛东泰恒业专用车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张洪东系职务行为,如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应由被告青岛东泰恒业专用车辆有限公司承担,不应由被告张洪东、李守华承担。原告所称的证明是在违背被告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原告逼迫被告出具的,没有欠款800000元的事实,且原告扣押被告的设备拒不返还,被告已经报警,公安机关已接受案件,正在调查之中。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一、原告主张被告欠款的有关情况。为证明原告主张被告欠款800000元的事实,原告提交了证明一份,内容如下:证明今欠陈方满货款及加工费共计捌拾万元整欠张洪东青岛东泰恒业专用车辆有限公司发票壹佰壹拾柒万元整。张洪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原告依据该份证明主张,2013年12月25日之前,原告为被告加工小推车,供给被告小推车的车轮,每笔业务均有结算条。2013年12月25日,在只有原告和被告张洪东在场的情况下,原告和被告张洪东汇总了以前的结算条,被告欠原告加工费和货款共计800000元。被告收回了之前出具的结算条,出具了金额为800000元的证明,并在证明上写明原告欠被告青岛东泰恒业专用车辆有限公司的发票。原告已给被告青岛东泰恒业专用车辆有限公司出具了70多万元的发票。被告质证后表示,证明系原告逼迫被告张洪东所写,被告欠款800000元的事实不存在,双方亦未结算。被告要求原告说明该800000元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原告表示记不清该800000元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大致是如何计算出来的,也记不清楚了,也不能说明双方的交易次数、交易数额及往来账目。二、关于被告报警的情况被告提交盖有印文字样为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珠海派出所公章的证明一份,载有:张洪东报警称2003年与陈方满发生纠纷,陈方满逼迫了张洪东写了一张内容为今欠陈方满货款及加工费共计捌拾万元整。欠张洪东青岛东泰恒业专用车辆有限公司发票壹佰壹拾柒万元整的证明。原告依据该份报警证明主张原告逼迫被告写了证明。原告质证后表示,原告没有逼迫被告,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经当庭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800000元欠款的事实。金额为800000元的欠款属大额欠款,原告应当清楚欠款形成的具体事实,原告记不清大致是如何计算出来的,也不能说明双方的交易次数、交易数额及往来账目的事实,而原告除了提交了一份证明之外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对此否认并报警,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方满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陈江远人民陪审员赵开金人民陪审员冯焕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徐腾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