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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县民初字第4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跳马支行与袁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跳马支行,袁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县民初字第4273号原告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跳马支行,住所地:长沙县跳马镇金屏村斑竹塘。负责人钟菲,行长。被告袁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跳马支行与被告袁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跳马支行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袁浩的诉讼请求,理由为袁浩已履行义务。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跳马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跳马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72元,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跳马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红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饶 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