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铁西民四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原告马淑贤诉沈阳市铁西区马壮弹簧厂关于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淑贤,沈阳市铁西区马壮弹簧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铁西民四初字第1205号原告马淑贤。被告沈阳市铁西区马壮弹簧厂。法定代表人魏亚臣。原告马淑贤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马壮弹簧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钦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淑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钦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柏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