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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迁民初字第2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马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马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2108号原告李某甲,男,1984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兴城镇救驾岭村。法定代理人李某乙,农民。被告马某甲,农民。法定代理人马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李某甲诉马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武景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五日书 记 员  徐子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