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迁民初字第2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马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马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2108号原告李某甲,男,1984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兴城镇救驾岭村。法定代理人李某乙,农民。被告马某甲,农民。法定代理人马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李某甲诉马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武景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五日书 记 员 徐子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