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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崇港民初字第03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任港)吴萍与缪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萍,缪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崇港民初字第0343号原告吴萍,女,1980年8月27日生,汉族。被告缪茜,女,1986年11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萍与被告缪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萍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3.75元(已减半)、公告费350元,合计人民币2043.75元,由原告吴萍负担。审 判 长  李 坚代理审判员  范纪强人民陪审员  张稀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薛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