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崇港民初字第03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任港)吴萍与缪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萍,缪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崇港民初字第0343号原告吴萍,女,1980年8月27日生,汉族。被告缪茜,女,1986年11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萍与被告缪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萍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3.75元(已减半)、公告费350元,合计人民币2043.75元,由原告吴萍负担。审 判 长 李 坚代理审判员 范纪强人民陪审员 张稀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薛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