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执民字第61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丁强与慈溪市骏凯轴承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强,慈溪市骏凯轴承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6118号申请执行人:丁强,委托代理人:孙佰军。被执行人:慈溪市骏凯轴承厂。诉讼代表人:孙炜,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462号丁强与慈溪市骏凯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慈溪市骏凯轴承厂应归还丁强货款290914元。依照《中华人民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61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丁强如发现被执行人慈溪市骏凯轴承厂下落或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俞朝辉助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