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民一初字第009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于亚萍诉张万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亚萍,张万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民一初字第00928号原告于亚萍,女,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盘锦市双台子区红旗街。委托代理人魏志超,辽宁三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万才,男,48岁,汉族,无职业,现住盘锦市双台子区建设街。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亚萍诉被告张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收取16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孔 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大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