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睢民初字第12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席丛善与王海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席丛善;王海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睢民初字第1278-1号原告:席丛善,男,195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王海东,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委托代理人:张军峰,睢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席丛善诉被告王海东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丰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丰波审 判 员 赵长永代理审判员 聂 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