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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桑法民一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桑法民一初字第513号原告李某甲,女,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向某甲,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土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侯永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丽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