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桑法民一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桑法民一初字第513号原告李某甲,女,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向某甲,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土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侯永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丽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