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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商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李强与郭利、德州市成巩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郭利,德州市成巩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商初字第476号原告李强,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郭利,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告德州市成巩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十里望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郭利,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强诉被告郭利、德州市成巩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协商为由,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李强负担。审判长  潘圣慧审判员  杜秀华审判员  李艳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梦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