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商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李强与郭利、德州市成巩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郭利,德州市成巩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商初字第476号原告李强,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郭利,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告德州市成巩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十里望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郭利,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强诉被告郭利、德州市成巩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协商为由,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李强负担。审判长 潘圣慧审判员 杜秀华审判员 李艳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梦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