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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民初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顾某甲与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甲,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港民初字第0003号原告顾某甲。被告康某。原告顾某甲诉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夏建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甲、被告康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某甲诉称,因被告好赌成性,缺乏家庭责任感,且不尊重长辈,导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康某辩称,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顾某乙。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度尚可,后因生活琐事时常发生矛盾,引起夫妻关系紧张,并于2013年6月起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通过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目前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顾某甲要求与被告康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顾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审判员  夏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