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4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余胜利与张顺四、彭新华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胜利,张顺四,彭新华,夏春风,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河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天河区项目建设办公室,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空军司令部直属工作处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450号原告余胜利,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陈寅荣、苏少华,均系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顺四,男,196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彭新华,男,1960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夏春风,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被告彭新华、夏春风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顺四,系本案被告之一。第三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河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1037、1039号。法定代表人唐锡汉,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宋剑、朱斌雄,均系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广州市天河区项目建设办公室,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1号6号楼三楼。法定代表人魏勇作,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谭小谦,该办公室职员。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空军司令部直属工作处,地址:广州市环市东路475号大院。负责人刘鸣高。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胜利诉被告张顺四、彭新华、夏春风及第三人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天河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天河区项目建设办公室、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空军司令部直属工作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胜利以其已与被告张顺四、彭新华、夏春风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胜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胜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000元减半收取41000元,由原告余胜利负担。审 判 长  陈晓琼人民陪审员  张黛乔人民陪审员  崔 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佳琦蒲肖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