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商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徐州市奎山散热器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路浩安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奎山散热器有限公司,深圳市路浩安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商初字第752号原告徐州市奎山散热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兰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胜利,男,1949年10月1日生,汉族。被告深圳市路浩安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奎山散热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路浩安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主体问题,原告徐州市奎山散热器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奎山散热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奎山散热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徐州市奎山散热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增尧代理审判员 朱 培人民陪审员 高传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姚梦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