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三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南京汇兴博业数字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黑龙江省电信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汇兴博业数字设备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黑龙江省电信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三初字第34号原告南京汇兴博业数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大厦1幢4层。法定代表人毕汪虹,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岩。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黑龙江省电信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86号。法定代表人高春雷,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修方,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汇兴博业数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黑龙江省电信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汇兴博业数字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4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笑盈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宋洪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