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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同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徐建阳与林保言、厦门市银炬汽车修配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阳,林保言,厦门市银炬汽车修配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同民初字第42号原告徐建阳,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被告林保言,男。被告厦门市银炬汽车修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朝晖,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诉讼代表人王秀英,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诉讼代表人程凤飞,总经理。原告徐建阳与被告林保言、厦门市银炬汽车修配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徐建阳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保言、厦门市银炬汽车修配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起诉,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阳撤回对被告林保言、厦门市银炬汽车修配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建阳负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林云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