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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执民字第22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戴亚平与张松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亚平,张松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仑执民字第2216号申请执行人戴亚平,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张松志,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申请执行人戴亚平与被执行人张松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甬仑调确字第5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松志现无其他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戴亚平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张松志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仑执民字第2216号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周 敏审 判 员 薛天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胡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