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执民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奉化市溪口镇状元岙村经济合作社与冯小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2701号原告奉化市溪口镇状元岙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冯小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1日作出的(2013)甬奉溪民三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奉化市溪口镇状元岙村经济合作社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小定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向奉化市溪口镇状元岙村经济合作社租用的6间房屋暂难以腾退。现申请执行人奉化市溪口镇状元岙村经济合作社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截止2013年12月25日,被执行人冯小定尚欠申请执行人奉化市溪口镇状元岙村经济合作社租赁款人民币54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575元,执行费71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270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去向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玮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楼文云任双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