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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棣商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军庆与张云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庆,张云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棣商初字第6号原告张军庆。被告张云建(又名张元建)。本院受理原告张军庆诉被告张云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军庆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军庆负担。审 判 长  马俊峰审 判 员  刘笃波人民陪审员  崔国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邱海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