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刑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褚梅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褚梅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127号罪犯褚梅宁,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藁城市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九月五日作出(2009)石刑初字第2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褚梅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褚梅宁及同案被告人陆建民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2011)冀刑二终字第6号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以被告人褚梅宁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3年11月1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褚梅宁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2月22日至2013年7月10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褚梅宁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龚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