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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仑柴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高小毛与李修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毛,李修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仑柴商初字第3号原告:高小毛。被告:李修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小毛与被告李修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小毛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小毛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小毛撤回对被告李修祥的起诉。审 判 员 严学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顾旭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