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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原告淮海诉被告董孝文、陕西亮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海,董孝文,陕西亮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00009号原告淮海,男,生于1953年2月6日,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大道千渭星城。被告董孝文,男,生于1972年11月4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路市府巷世福大院。被告陕西亮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6号嘉天国际11幢2单元22102室。法定代表人周永新,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淮海诉被告董孝文、陕西亮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现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海撤回对被告董孝文、陕西亮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3840元,本院减半收取19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