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清民一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刘艳红与刘德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原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红,刘德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清民一初字第00073号原告:刘艳红,女,1970年5月15日生,满族,农民,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告:刘德辉,男,1959年9月12日生,满族,农民,住清原满族自治县。原告刘艳红诉被告刘德辉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艳红、被告刘德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4日我村遭受风灾及洪灾,我家四块耕地中约二亩多被毁。2013年8月15日被告刘德辉作为小组长统计灾情时只给写一亩。原、被告因此事在本组河边发生口角,被告先后两次将原告推倒在地,致使原告头部磕在石头上,当场休克不省人事,被村民送往清原县医院医治,后因病情严重被转院至抚顺矿务局总医院治疗。经抚顺煤矿脑科医院诊断为癔病性精神病,住院治疗13天,未愈出院,建议休息一个月。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1,483.00元。被告辩称:原告所受的伤不是我造成的。2013年8月15日村书记指派我和村会计刘林及村主任王振洲领着村民代表,去我村受灾地块验灾。在验灾过程中,原告问我给她验多少亩,村会计刘林看账说是一亩,但原告说她家有两亩受灾,我说验灾不是我一个人说的算,我们再回去重新核实一下。原告听了就很生气,直接上手来挠我,当时把我脸挠伤了,脖子也被她用石头砸伤了。原告打我的时候,我急忙躲闪,原告自己摔了,摔什么程度我不知道。事后,我在清原县医院住院四天,花费1650.00元,因我们是亲属关系,我就没告她。法院依职权调取了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夏家堡镇派出所的公安行政案件卷宗:夏家堡镇派出所民警询问原、被告及证人的笔录。原告刘艳红陈述:因为我们村的地遭受风灾,国家给补偿,刘德辉给报的灾,我家地刘德辉给报少了,我让他给量,他不管,我挺生气的,我就和他吵起来了,我往他面前上,他一下就给我怼倒了,我在地上顺手抓起一把沙子撇他,没撇着他,我起身上去挠刘德辉,我抓到他脸了,他一激眼又给我怼倒了,之后我就什么也不知道了。他给我怼倒两次,我后脑倒地之后磕石头上了,脑袋起包了。被告刘德辉陈述:当天我在腰岭沟帮忙量风灾受损面积,刘艳红就问我,我家受灾面积怎么能是一亩呢,应是两亩,不行就拿绳量,我说苞米这么密,这么高,没法量,我俩就呛呛几句,刘艳红就来挠我,挠我左边眼睛和脸,我一看她上来挠我,我就一推,把她推倒坐地上了,她起来又上来挠我,大伙这时候也拉着,我看她还挠我,我就又把她推倒了,当时眼睛被她挠的火辣辣的,我就跑到河套洗眼睛去了,她起来没完没了的骂我,还拿沙子撇我,把我下巴给砸了,砸一个包。我也没理她,她被大伙拉走了,我也就回家了。我没打她。证人马某某陈述:我村遭受风灾,国家给补偿,刘艳红说刘德辉给报少了,让他给量,他没给量,刘艳红就开始骂他,骂了几句后就上去挠他脸上几下,把他左脸和眼睛给挠冒血了,刘德辉顺手就推了她一下,把她给推坐地上了,刘德辉就去河沟里洗脸上的血去了,刘艳红从地上抓了一把连沙子带石头,起来就朝刘德辉扔过去了,打刘德辉右脸上了,刘德辉说怎么地还没完了,这时刘艳红又过去挠刘德辉,刘德辉一看刘艳红没完没了,就用手推了刘艳红一把,这回可能劲大了点,把刘艳红推倒了,刘艳红倒地之后就说她心脏病犯了,让给她拿药,后来我们大伙就给她背家去了。证人于某某陈述:当天刘艳红和刘德辉好象因为统计受灾的亩数大小,就你一句我一句呛呛,开始我也没注意,后来互相抓巴起来,我就过去给拉架,刘德辉把她给耸搭倒地上了,我就给刘德辉推河边上去了,我回来一看刘艳红不动弾就给掐人中叫醒了,劝她回家,她起来又冲刘德辉去了,过去抓刘德辉,我们赶紧拉架,过程中我不知道被谁给抡吧一边去了,等我反应过来,刘艳红倒地上,刘德辉走了,我们就给刘艳红送家去了。证人刘某陈述:因风灾我和刘德辉去丈量土地,准备上报受灾亩数时刘艳红就来了,因为有她家的玉米地,她说量的亩数不对,要求重量,俩人就吵起来,刘艳红上来抓巴刘德辉,刘德辉顺手把她推倒在地上,刘艳红觉得刘德辉竞把自己推倒,起来后上去把刘德辉脸抓破了,刘德辉见自己脸被抓出血了,就顺手又将刘艳红推倒在地上,刘艳红就晕过去了,被我们掐人中醒过来了,刘艳红就从地上捡把沙子往刘德辉身上打过去,然后又上来抓刘德辉的脸,刘德辉的眼睛被抓了,就与刘艳红撕巴起来,把刘艳红推倒在地上。刘艳红的后脑勺着地了,说心脏病犯了,刘德辉就走了。为证明自己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诊断证明、病志、医疗费收据。拟证明伤情、治疗经过,护理级别和出院休息天数及支出的药费。被告认为没有伤,所以不应当承担责任。交通费收据。拟证明实际支出。被告对交通费提出异议,不同意赔偿。村介绍信。拟证明当地人工费。被告不同意赔偿。为证明自己主张,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照片三张。拟证明伤情。原告认为没有挠到被告。2、医药费收据。拟证明自己受伤。原告认为不合理。根据前述证据及法庭调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村同组村民,有亲属关系,被告系该组组长。2013年8月4日该村农作物遭受风灾,不同程度受损,被告统计灾情。8月15日上午原告认为被告为其少统计了,前去与被告理论,进而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原告上前欲挠被告,被被告推开摔坐在地上,原告起身后再次上前将被告脸部和眼部抓伤,被告再次将原告推摔在地上,晕了过去,被他人唤醒后,抓起地上沙石撇向被告,并上前再次与被告撕扯,被告再次将原告推摔在地上,被他人拉开后,被告离开,原告被他人送回家后,到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内一科诊治,后到抚顺矿务局总医院住院治疗13天,诊断为:头部外伤,头皮血肿,未愈出院,共花医药费5,225.69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1,483.00元。本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健康权、身体权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被告刘德辉与原告刘艳红是同村村民,且有亲属关系,本应和睦相处,遇事应该冷静处理。原告对被告在灾害统计中如有不满,应通过合法途径进行主张,谩骂进而上前撕扯的行为是错误的,对自己的错误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在与原告争吵中,阻挡不法侵害是可以的,但过当而致原告健康和身体受到侵害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因未提出反诉,故其损失可另行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债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一款(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德辉赔偿原告刘艳红5,159.68元(医药费5,225.69元;误工费12,213.00元/365天×43天=1,438.79元;护理费12,213.00元/365天×13天=434.98元;伙食补助费50.00元×13天=650.00元;交通费800.00元;复印费50.00元,计人民币8,599.46元的60%,即5,159.6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