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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刘武民与北京市零壹零御家厨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武民,北京市零壹零御家厨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00118号原告刘武民,男,1972年2月2日出生。被告北京市零壹零御家厨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3层。法定代表人吕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丽娜,女,1979年2月14日出生。原告刘武民与被告北京市零壹零御家厨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爱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武民、被告委托代理人王丽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自2007年起为被告供应新鲜蔬菜,截止至2013年11月21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41988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货款,但被告总是推脱,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货款41988元。被告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但经我方财务对账尚欠原告40988元货款。另外原告出具的收货证明中,有一张收货2552.8元的证明没有我方签字。我方收货程序是由库管打出收货证明,部门主管签字确认,原告出具的这份收货证明样式与我方的收货证明是一致的,现同意给付原告减去2552.8元的货款即39435.2元。经审理查明,原告一直为被告供应蔬菜,现尚欠原告货款41988元未给付。上述事实有零壹零直入收货证明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供应了货物,被告即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给付货款。现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尚欠货款41988元,故本院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提出原告出具的一张收货证明没有被告方签字的主张,因被告的收获程序是由被告打出收货证明,现原告出具的2552.8元的收货证明与被告的收货证明样式一致,对此被告亦未作出合理解释,故本院对被告的该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市零壹零御家厨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刘武民货款四万一千九百八十八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百二十五元,由北京市零壹零御家厨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爱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红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