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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2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20-09-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185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史 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苏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