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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池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杨青青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杨青青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池刑初字第16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某,男,生于1949年10月12日,汉族。被告人杨青青,女,生于1995年10月28日,汉族。本院于2013年8月9日,立案受理了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某诉被告人杨青青故意伤害暨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某以与被告人杨青青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得到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杨青青的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杨青青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某撤回对被告人杨青青的起诉。审判员  邹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