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二中法假刑执字第016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陈正梁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正梁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二中法假刑执字第01677号罪犯陈正梁,曾用名陈政良、陈正良,男,1947年3月20日出生,重庆市奉节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服刑于重庆市三峡监狱。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7日作出(2012)奉法刑初字第000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正梁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正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经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其事实有罪犯假释审核表、奖励情况记录表、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陈正梁陈述、小组评议、证人证言、计分考核统计表、考试成绩表、调查评估意见等材料、疾病诊断书、心理分析评估表等证据证实,建议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正梁年满66周岁且患病,在投入改造后,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已获得记功奖励一次。其有三子,承诺照顾其生活,居住地居委会同意其回该社区生活并予以监管,社区矫正机构认为该犯适宜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审核表、奖励情况记录表、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陈正梁陈述、小组评议、证人证言、计分考核统计表、考试成绩表、调查评估意见书、调查笔录等相关证明材料、疾病诊断书、心理分析评估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正梁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正梁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李遇贵代理审判员 熊攀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