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市中法执公字第0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宝鸡永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秦丰果蔬储运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永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宝鸡秦丰果蔬储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市中法执公字第00001--2号申请执行人宝鸡永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大道11号院(17号楼六单元三层02号)。法定代表人田林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宝鸡秦丰果蔬储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秦华中,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宝鸡永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宝鸡秦丰果蔬储运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宝鸡永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公证处(2013)宝证经字第468号公证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宝鸡秦丰果蔬储运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宝县国用(99)字第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地号4--23-1)位于宝鸡市陈仓区千河工业园20亩土地的使用权(其中宝鸡秦丰果蔬储运贸易有限公司院内冷库以南,陈仓大道以北10亩;宝鸡秦丰果蔬储运贸易有限公司院外东侧空地10亩)进行了查封。经双方协商一致,被执行人同意将所查封土地转让过户给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本院依法作出将该土地使用权过户给申请执行人的(2013)宝市中法执公字第00001--1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书并送达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现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正在办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宝鸡永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本案执行终结。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公证处作出的(2013)宝证经字第468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凤成审判员 宋少义审判员 赵二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卫广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