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川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董秀珍与青川县恺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秀珍,青川县恺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川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董秀珍,女,汉族。被执行人青川县恺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利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2013)青川民初字第5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青川县恺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价值陆拾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明审判员 白培富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小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