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瑞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瑞安市天伦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瑞安市天伦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瑞保字第18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负责人金凡。被申请人瑞安市天伦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光义。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瑞安市天伦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分别于2013年6月26日、7月1日、7月2日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三份,金额为700万元、2500万元、2200元,合计5400万元。2013年7月25日,双方又签订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一份,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开具银行承兑汇票31份,票面金额共计1985000元。2013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书面告知申请人无力偿还上述债务。申请人于次日书面通知被申请人立即偿还债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被申请人瑞安市天伦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的坐落于南滨街道XXXX的土地使用权[地号211-XXX-XXXX、面积17621平方米]、坐落于瑞安市陶山镇XXX村的土地使用权[地号25-XX-X-XX、面积699.9平方米]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出具保函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被申请人瑞安市天伦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的坐落于南滨街道XXXX的土地使用权[地号211-XXX-XXXX、面积17621平方米]、坐落于瑞安市陶山镇XXX村的土地使用权[地号25-XX-X-XX、面积699.9平方米]予以查封。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连永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