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明民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明民初字第00006号原告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景某,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某,住辽宁省绥中县公园小区。被告齐某,女,住辽宁省绥中县大王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2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林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继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