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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诉被告樊某、湖北裕泰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樊某,湖北裕泰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00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负责人姚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樊某。被告湖北裕泰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诉被告樊某、湖北裕泰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76元,减半收取93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邓学军人民陪审员  白 琳人民陪审员  任中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汤西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