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郑民四终字第19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邓超杰因与被上诉人烟台金阳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超杰,烟台金阳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民四终字第19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超杰,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金阳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波,莱州福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邓超杰因与被上诉人烟台金阳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2)巩民二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邓超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邓超杰撤回上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5元,由邓超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贵斌审判员 陈启辉审判员 陈 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