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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信中法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信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信阳恒源五交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恒源五交化有限公司,汤积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信中法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信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相云,该银行董事长被执行人信阳恒源五交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长起被执行人汤积富,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执行人信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阳银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信阳恒源五交化有限公司、汤积富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二被执行人偿还信阳银行借款本息1604461.81元,并承担诉讼费11418元。调解书生效后,二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义务,信阳银行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立案执行此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信阳银行与被执行人信阳恒源五交化有限公司、汤积富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二被执行人自愿将该案借款抵押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37号楼6层603号房产(他项权证号:郑房他字第:1203008758号,房权证号:郑房权证第110011160**号)抵付给信阳银行,信阳银行同意以上述房产抵偿该案全部借款本息1604461.81元及诉讼费11418元,执行费18400元,该案即执行完毕,房产过户和交付手续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37号楼6层603号房产(他项权证号:郑房他字第:1203008758号,房权证号:郑房权证第110011160**号),过户给信阳银行,产权归信阳银行所有;二、本院(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毅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茹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