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民一终字第012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张甲与张乙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甲,张乙
案由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一终字第0123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甲,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郑君志,安徽松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乙,住安徽省临泉县。上诉人张甲因与上诉人张乙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02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张乙的诉讼请求。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甲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用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莹审 判 员 许敏灵代理审判员 吕越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秦 程符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