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桃民一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2013)桃民一初字第1089号王建良诉刘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中心支公司桃江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良,刘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中心支公司桃江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桃民一初字第1089号原告王建良,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住桃江县鸬鹚渡镇学堂湾村道士村村民组,公民身份号4323251962********。委托代理人张跃文,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被告刘斌,男,1985年4月22日出生,住桃江县浮邱山乡石湾村,公民身份号4309221985********。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中心支公司桃江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何正德,该营销部经理。委托代理人昌洪武,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王建良与被告刘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中心支公司桃江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鲁跃进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23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被告刘斌,被告平安财险的诉讼代理人昌洪武到庭参加了诉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10日10时30分,被告刘斌驾驶湘HG05**轻型普通货车,从鸬鹚渡镇往桃花江镇方向行驶,途经鸬鹚渡镇学堂湾村路段,与相对方向来车由王建良驾驶的湘H524**自卸低速货车会车时,因路面打滑,逆向驶入左边路面,致使二车相撞,造成湘HG05**货车驾驶员刘斌及搭乘人员吴元直受伤,湘H524**货车司机王建良及搭乘人员陈卫高受伤,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刘斌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在桃江县人民医院用去检查费442.6元,原告车损经桃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损为25710元,用去鉴定费1200元,用去施救拖车费2000元。被告刘斌驾驶的湘HG05**普通货车在被告平安财险投保了交强险及20万元的三责险。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刘斌赔偿原告损失29352.6元,由被告平安财险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斌辩称:请求依法核定原告的损失,依法处理。被告平安财险辩称:对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成因及责任划分不持异议;对于人伤部分按照医保政策应扣除10%的自费药品;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由于被告刘斌购买的三责险20万元没有购买不计免赔,全部责任赔偿80%,其余由刘斌负责赔偿。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0日10时30分,被告刘斌驾驶湘HG05**轻型普通货车,从鸬鹚渡镇往桃花江镇方向行驶,途经鸬鹚渡镇学堂湾村路段,与相对方向来车由王建良驾驶的湘H524**自卸低速货车会车时,因路面打滑,逆向驶入左边路面,致使二车相撞,造成湘HG05**货车驾驶员刘斌及搭乘人员吴元直受伤,湘H524**货车司机王建良及搭乘人员陈卫高受伤,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刘斌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在桃江县人民医院用去检查费442.6元,原告车损经桃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损为25710元,用去鉴定费1200元,用去施救拖车费2000元。据此原告王建良损失确认如下:1、医疗费442.6元;2、车损25710元;3、鉴定费1200元;4、施救、拖车费2000元,合计29352.6元。又查明,被告刘斌驾驶的湘HG05**普通货车属其所有,在被告平安财险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保险期限自2013年4月24日零时起至2014年4月23日24时止。本院认为:原告享有健康权、财产权,由于被告刘斌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刘斌为其所有的湘HG05**普通货车在被告平安财险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应先由被告平安财险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分项限额的部分按照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由被告平安财险赔偿80%,余下的损失由被告刘斌赔偿。被告平安财险提出医疗费应扣除10%的自费药品,不承担诉讼费及在商业三责险中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的抗辩意见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桃江营销服务部于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建良损失2102.45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建良损失21764.71元,合计23867.16元。二、由被告刘斌于赔偿原告王建良损失5485.44元。以上给付内容,限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3元,由被告刘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鲁跃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钟艳林履行义务告知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桃江营销服务部: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建良诉被告刘斌及你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依法判决由你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王建良损失23867.16元,该履行款可直接支付本案当事人王建良。户名:王建良账号:6221690207041770043数额:23867.16元开户银行:桃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桃江县人民法院道交庭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