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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民一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房孔伟与房崇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孔伟,房崇芬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民一初字第28号原告:房孔伟。被告:房崇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孔伟与被告房崇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孔伟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房孔伟负担。审判员  赵德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长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