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民一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房孔伟与房崇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孔伟,房崇芬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民一初字第28号原告:房孔伟。被告:房崇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孔伟与被告房崇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孔伟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房孔伟负担。审判员 赵德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长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