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金民保字第0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朱金华、黄亚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金华,黄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金民保字第000026号申请人朱金华,女,1941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申请人黄亚东,男,197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申请人朱金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亚东所有的皖N×××××号小型轿车进行诉前保全(保全标的额2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黄亚东所有的皖N×××××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洪尔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樊丙召 微信公众号“”